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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類別 |
十六、建設 |
| 提 案 人 |
陳慧玲 |
| 連 署 人 |
陳振中、魏長源、楊石龍、蔡清續、呂黃春金 |
| 案 由 |
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推動本縣成為低碳島示範區,建請辦理公聽會取得民眾共識,訂定「澎湖縣低碳島嶼發展條例」帶動本縣低碳產業發展。 |
| 說 明 |
一、民國99年行政院通過節能減碳總計畫推動低碳島計畫,規劃將澎湖及金門打造為低碳示
範島,經由低碳島建置,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逐步建構低碳社區,低碳城市發展,促使
臺灣加速邁向低碳國家之列。
二、目前的澎湖縣正處於建置發展的階段,應制訂低碳發展的相關條例,用以擴大澎湖縣節
約能源及再生能源產品應用,進而帶領世界潮流的低碳產業發展。
三、同是低碳島示範區的金門,已於民國104年完成「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並報請行政院
核定中。澎湖縣成為臺灣第一個再生能源生活圈之低碳島,卻無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實
有必要加速立法迎頭趕上。
四、海洋復育是本縣陳縣長施政重點,訂定條例也應將海洋垃圾與海洋保育列入本自治條款
項目。
五、請縣府參考其他縣市(有台南市、台中市、金門縣)之低碳自治條例,舉辦公聽會,訂
定「澎湖縣低碳島嶼發展條例」。 |
| 辦 法 |
同案由。 |
| 決 議 |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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