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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類別 |
建設處 |
| 提 案 人 |
陳雙全 |
| 連 署 人 |
顏嘉弘、葉明縣、呂啟宗 |
| 案 由 |
建請澎湖縣政府修正「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興建住宅之容許使用有關所稱日用品零售參照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F2零售業以F203類組為限,修正為將同性質之F3綜合零售業F399其他零售業F399010便利商店業予以納入,以應地方實際發展及生活模式之需要案。 |
| 說 明 |
一、原容許使用F2零售業之F203類組與F3綜合零售業F399010性質相近均以日常用品及
服務性商品為主如食品什貨、菸酒飲料,且均不包括生鮮食品,F399010係符合日
常服務商品之功能需要。
二、F203類組係早期之「柑仔店」,F399010便利商店為現代之「柑仔店」,故不應侷
限及縮限,以反應日常用品使用需求。
三、依照作業要點十八點,辦公處所應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G-2類組,按G-2類組係
提供包括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及廣義之零售業辦公室使用,該零售業用途亦應納
入,方符一致性。
四、實際本縣經營之店鋪,並未有單獨以經營F203零售業所訂日用品零售之規定,故形
同虛設。
五、同時允許F203及F399010便利商店業屬同性質,只要能維持住宅機能之精神應予以
納入。(建築物應為地面二層以上,並限於地面一層使用)。
六、依照經濟部101年3月17日研商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1規定甲種建築用地
容許使用項目「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許可細目之使用範圍及原則會議結論,其
適用範圍得含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F2零售業、F3綜合零售業。
七、目前違規之便利商店(綜合零售業F399及F399010),經了解並未造成農變建之住
宅精神之改變,反有助於社區住宅機能之提升,尤以本縣農變建之土地座落均位於
社區之隅,容許農變建之用途納入該業,對本縣觀光發展農地活化均有助益,且未
違背住宅之精神,並符合地方特殊環境之需求。 |
| 辦 法 |
同案由。 |
| 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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